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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园**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7日被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1月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持“D”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346省道福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仙北工业园梅湾村一组地段时,撞在同向在前赵运香骑行的安琪儿牌自行车左后部(含骑车人),造成两车受损,赵运香当场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运香因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运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拨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办案人员处理,视为自动投案。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办案人员从家中传唤至指定地点,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经过。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028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天刑初字第18号、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检察官助理:刘林格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园**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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