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0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鄂N6****号“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江汉油田五七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石南小区门口人行横道时,与正在步行过人行横道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构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许死亡,经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谢某某拨打120,在医院向民警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00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赔偿款由被害人家属所有,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的说明、120接诊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4.视听资料;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悦婷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99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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