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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区**街**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6 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鄂A*****重型自卸货车沿麻城市白果镇塘凌公路由闵集往石材工业园方向行驶,22时23分,行驶至麻城市白果镇塘凌公路宇辉广告牌路段与行人沈某某相撞,造成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沈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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