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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9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赣******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村**组戴德红家前坪地段由东向西倒车行驶时,车辆尾部碰压其车后方的绿化树木和电杆柱拉线,致使电杆柱受拉线拉力作用向东倾斜倒塌,砸中车厢顶部后,电杆柱上附属物坠落又砸中在其车右侧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造成车辆和绿化树木及电杆柱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谢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刘永章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丹

检察官助理施广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_,联系电话:1839743**** 

_2.本案卷宗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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