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7时49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闽D*****号轻型自卸货车运载巨尾桉树木(核载1495KG,实载21200KG),沿324线国道自龙海市往云霄县方向行驶,行至漳浦县长桥镇长桥村路美路口路段,因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王某甲驾驶的闽E*****3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前部碰撞闽D*****号货车车身右侧,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拨打120、119电话并请群众拨打110报警,后在现场配合调查。经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与王某甲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福建达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郑旺兴
代理检察员:黄佳雯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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