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01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驾驶粤C5****号小型轿车沿黄杨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村村口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遇赵某某驾驶粤C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沿黄杨大道由东往西方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赵某某受伤,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谢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10和120,配合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6月23日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款150000元人民币,其粤C5****号小型轿车的保险公司赔付陈某某家属719800元人民币(含谢某某前期已支付的丧葬费及部分赔偿金7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陈建威当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后在现场拨打120救援,拨打110报警,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因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耀东
检察官助理:许悦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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