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梁平城区沿国道243线往本区仁贤镇方向行驶。同日5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区境内国道243线87KM+950M路段时,因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某(殁年62岁),导致谢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表现。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 年8月1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谢某某到案,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尸检报告、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
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千岚
检察官助理:于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