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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谢某某,199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1月22日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16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福特牌轿车,行至中江县一环路北段祥瑞国际红绿灯路段处,与横过路面的受害人刘某某相撞后,直接驾车离开现场。后群众报警,经医生现场确诊受害人刘某某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报警,当民警将其挡获时,被告人谢某某承认了酒后驾车撞到行人的犯罪行为。

事故经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4.6mg/100ml。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廓、胸腔脏器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方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报警,在报警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胜

检察辅助人员:王叶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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