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村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13日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被告人谢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者云线由东向西行驶,车上载有谢某乙、谢某丙、罗某某、谢某丁、谢某戊,当车行至者云线K0+300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并造成被害人谢某乙死亡。
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谢某戊伤情为轻伤二级,谢某丙、谢某丁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馨罄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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