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7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谢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鲁甸县龙头山镇驶往鲁甸县城。7时许,谢某某驾车行驶至昭巧二级线K31+100M处(鲁甸县小寨镇新集镇路口处),碰撞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11月9日死亡。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外伤致闭合性血气胸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08779****;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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