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鄂S****4(临牌)号中型厢式货车沿环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楼观镇周一村十字处时,与由南向北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22日经周至县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由谢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元。赵某某儿子翟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赔偿金223000元(丧葬费37000元已给)。死者近亲属于2020年5月22日给其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与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熠
检察官助理:张凤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人罚具结书。
4.速裁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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