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川Y14***重型自卸货车从广元方向往巴中方向行驶,行至G542国道105km+700m处(旺苍县三江镇分水村1组路段),在即将进入弯道和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越前方同向李某甲驾驶的川HCM***轻型普通货车(搭乘李某乙)时,致使对向车道赵某某驾驶的川AQ8***重型半挂牵引车为避免紧急制动、车辆横滑,与川HCM***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后,前行又与川Y14***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川HCM***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和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甲、李某乙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4、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及现场照片;7、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双宝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5284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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