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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方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0时20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A49****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海鸥公路进沙北村新兴西路南232米处的时候,追尾碰撞前方二辆两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邓某文死亡、刘某娣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谢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文符合交通事故巨大外力作用造成脑损伤致生命中枢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继英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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