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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井研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川A*****“豪沃”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兴业大道由普河小区向泗义小区方向行驶。17时20分,被告人谢某某驾车行至永达路兴业大道路口时,越过停止线停车等候放行信号灯。绿灯亮时,谢某某驾车起步时在人行横道线上碰撞碾压张某某,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经过。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12月23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227****);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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