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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胥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22时43分左右,驾驶晋LX****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苏1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70KM+430M路段处,与在路面步行的胥某某发生碰撞,致胥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谢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鉴定结论为:胥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涉案车内监控及事故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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