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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住清河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2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马自达轿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80公里+500米处,冲撞右侧护栏后冲入路边沟内,造成乘车人冯某某、董某某死亡。被告人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二被害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段芬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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