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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湾**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7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PT的小型轿车,在途经绍兴市越城区香积路振德医疗工地门口处时,与横穿机动车道的被害人相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相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第330602420190021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报警,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垫付部分医疗费及丧葬费,但尚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相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被告人谢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联系电话151********)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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