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悟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车**,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乡**村**号,现租住大悟县城关镇宗家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于同年9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0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车载运石子沿湖北304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大悟县刘集镇店岗村八一湖水库路口,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鄂K****6号宗申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碾轧,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红玲
2016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租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