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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镇**村**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5 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鄂L****7 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从赤壁市**村沿**线往赤壁市城区行驶,行至**线赤壁市赤马港**村**组路段时,将前方的行人徐某某(女,殁年75岁)撞倒,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赤壁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向赤壁市公安局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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