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西安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8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西安镇桃安村驶往茶庵铺镇方向,途中搭载步行前往茶庵铺镇方向的同组老人吴某某。当日11时30分许,谢某某行驶至本县**镇**村**组路段,超越同向行驶的拖拉机后行驶在道路左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的开启左转向灯左转弯的湘******小型面包车相撞,导致吴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0日死亡。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付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26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已对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由周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吴某乙人民币132095.19元,吴某乙从该赔偿金中返还周某某垫付款60248元。吴某乙表示自愿放弃谢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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