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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40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开发区路段,撞上横穿道路的行人彭秋南,致彭秋南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近亲属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田涛

检察官助理:储明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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