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现住址武平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轮式自行机械车从武平县**镇**村往**加油站方向行驶,行至武平县**街道**路**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无号牌重型轮式挖掘机属自行机械车(机动车)范畴,转向性能、制动性能未见异常。
2020年5月9日,武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家属肖某甲、肖某乙、肖丙提出的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作出(2020)闽08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2020年5月9日被害人家属肖某甲、肖某乙、肖丙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武平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肖某某户口本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呼气检测结果及检测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6月22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武平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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