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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5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户籍地及住所地住福建省泰宁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泰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泰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泰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泰宁县杉城镇八里桥村门头处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泰宁县杉城镇鸬鹚岭路段时,碰撞到步行横过马路的王某某,事故造成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4日,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责任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接泰宁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后主动泰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魏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红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泰宁县**村**号。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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