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宿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由白中街往白樟方向行驶,行经旧125县道0K+520M路段,该车越过中心线驶至路左,与对向行驶的由高某某驾驶的闽******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高某某受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逃离现场。2020年9月4日,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谢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6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到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罗某甲、池某某、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闽清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视频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伤二级,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逃离现场,被告人谢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