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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95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湄潭县**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渝G6****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往绥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尖遵线206公里200米路段(绥阳县蒲场镇宜安社区路口)时,撞上由孔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乘任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造成孔某甲死亡,任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孔某乙、任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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