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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7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58********。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退休职工,自幼上学,高中毕业后在长安区信用社工作,2008年内退。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02日经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0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迪比斯水上乐园门前段时,将由北向南过公路,陈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09月24日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谢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法医学鉴定意见书;7.事故认定书;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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