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赣B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韶关市武江区**镇开往乐昌市区,8时50分许行驶至S248线乐昌市**镇**村路口时与同向行驶一部女装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龚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处置;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谢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经乐昌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害人家属与谢某某家属就赔偿达成一致,谢某某家属同意赔偿150000元并己支付4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警情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周妮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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