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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罪)_波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波检刑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波密县**酒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波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波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318线**KM+**M处,因操作不当驾驶车辆撞向公路右侧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及车辆后侧站着的乘客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谢某某驾车将王某某送往波密县医院治疗,途中向波密县公安局电话报警,到达医院后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波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和解协议、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郭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波密县公安局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车辆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图标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2月14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波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浩瀚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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