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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身份证号码4205281991********,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覃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至本市秦淮区**巷**号**室,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获取嫖客信息,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李某甲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38号天盛大酒店,以8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卖淫。

二、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全季酒店,以800元的价格向万某某卖淫。

三、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全季酒店,以7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卖淫。

四、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98-100号天安国际3006房间,以800元价格向王某丙卖淫。

五、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98-100号天安国际3006房间,以1200元价格向张某甲卖淫。

六、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周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89号丽枫酒店8105房间,以2100元价格向胡某某卖淫。

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观城北楼2311房间,以800元价格向张某乙卖淫。

八、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周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观城北楼2311房间,以800元价格向乔某某卖淫。

九、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观城北楼2311房间,以800元价格向刘某某卖淫。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软件界面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持明

代理检察员:王小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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