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覃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至本市秦淮区**巷**号**室,通过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获取嫖客信息,介绍卖淫女向他人卖淫,并从嫖资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李某甲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38号天盛大酒店,以8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卖淫。
二、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全季酒店,以800元的价格向万某某卖淫。
三、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金銮巷9号全季酒店,以7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卖淫。
四、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98-100号天安国际3006房间,以800元价格向王某丙卖淫。
五、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98-100号天安国际3006房间,以1200元价格向张某甲卖淫。
六、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周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89号丽枫酒店8105房间,以2100元价格向胡某某卖淫。
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观城北楼2311房间,以800元价格向张某乙卖淫。
八、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周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观城北楼2311房间,以800元价格向乔某某卖淫。
九、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介绍谭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观城北楼2311房间,以800元价格向刘某某卖淫。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软件界面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小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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