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路**号,暂住本区**广场**号房间。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多名卖淫女卖淫,并从中分成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其中,2020年5月26日及8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两次介绍耿某某与张某某在本区新松江路259弄19号602室卖淫嫖娼;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介绍微信号为“Shzt77077”(昵称:“松江小柳岩(工作号)6680)的卖淫女向他人卖淫。
同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8月9日21时许,其在本区名庭花苑19号楼602室向微信昵称为“_狴豻_19916510245”的人员介绍的嫖客张某某提供了卖淫服务,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分成人民币1,000元。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微信昵称为“_狴豻_19916510245”)多次向其介绍卖淫女与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中,2020年5月26日、8月9日谢某某两次介绍张某某至耿某某处嫖娼。
3.被告人谢某某与微信号为“Shzt77077”(昵称:“松江小柳岩(工作号)6680)的好友聊天记录证实,其于2020年7月7日介绍该名卖淫女卖淫,对方收取嫖资人民币1,500元。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耿某某、张某某分别因卖淫嫖娼行为被行政处罚。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处分别扣押手机。
6.被告人谢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截图证实,其收取嫖客嫖资后向卖淫女分成,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8.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自然身份情况。
9.被告人谢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检察官助理:蔡彤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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