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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楼庄**队**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街道**路**宿舍楼**栋**室。因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在手机微信群中物色代办假健康证的合伙人,寻找到微信昵称为“黄”、“在路上ing”、“A时”的人员为其使用软件人工合成的方式制作含有虚假企业、事业编制的医疗卫生机构印章的伪造电子健康证,用于为他人在美团外卖等配送员平台上通过健康证审核,截至案发,共为方某某、陈某甲、辛某某等十人伪造电子健康证,从中非法牟利达1400余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方某某、陈某甲、辛某某、许某某、陈某乙、蔺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通过被告人谢某某办理假健康证的经过。其陈述另有手机截屏予以佐证。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某某处扣押涉案的黑色手机、蓝色手机各一部。

3、鉴定聘请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聘请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圣嘉门诊部、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案电子健康证中的电子印章进行鉴定,苏州市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实证人张某某未在在中心体检、电子健康证系虚假,上海圣嘉门诊部证实,证人韩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蔺某某、陈某乙未在该门诊部体检,电子健康证上电子印章系虚假无效,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证实,证人辛某某、许某某、陈某甲、方某某在该医院均无体检记录,该院未发放健康证明。

4、案发经过、上海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谢某某到案的经过。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基本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十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斌

                                 检察官助理成媛媛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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