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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蔡某某、季某某、金某某等人合伙成立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伪造了6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将其从别处租或借来的车辆谎称是他人抵押到公司,骗取蔡某某、季某某、金某某等股东出资。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提供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6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物证;2、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燕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六册、光碟一张、机动车登记证书六本及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十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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