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广省惠州市惠城区的路边看到一个办假证的广告,其联系到到办假证的人,以170元的价格为其位于深圳市**区**街道**村**区**号**的农民房伪造了假的绿本房产证,并同时伪造了一个假的“深圳市水田股份合作公司”的印章。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携带上述伪造的证件、印章,以房子抵押的形式向张某某借到20万元人民币,利息是每个月4分,期限是6个月。因张某某要求其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上面加盖水田村委的公章,被告人谢某某又让陈某某(另案处理)假装是村委工作人员,在村委一楼大厅在买卖合同上盖章。被告人谢某某还了几个月利息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归还欠款。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的“深圳市水田股份合作公司”印文与样本上“深圳市水田股份合作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经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函:我中心原核发的深房地字第500*******号房产证上记载的信息与来文提供的房产证记载信息不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绿本房地产证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本;2.书证:身份信息、深圳市水田股份合作公司公章样本、收款确认书复印件1份、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水田小学房屋转让书复印件1份、平安银行个人收付款业务回单4张、事情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材料、村委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盖章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两卷、录像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本院提讯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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