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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丰城市,住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因务工需要,在本区泉州汽车客运中心站肯德基门口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让一男子(具体名址不详,另案处理)为其伪造了1张个人身份证。2020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到东海派出所使用上述身份证办理业务时,被该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8********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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