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8********,汉族,大学本科,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客户经理,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弄**号**室。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通过网络搭识同案关系人钱某某(另案处理),后以每条20元的价格,以微信传输的方式向钱某某出售其从银行计算机系统内查询到的公民个人房屋产权信息(含房产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权利人、地址、权证或证明号及他项权利等信息明细)共计2400余条。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的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2.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的书证,证实2018年1月3日,公安机关从钱某某处搜查并扣押涉案手机三部、电脑八台。
3.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与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及其发送给钱的公民个人房屋产权信息的数量等。
4.公安机关《房屋信息截图》《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及《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经公安机关对部分涉案信息核实,均为真实信息。
5.同案关系人钱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至2017年年底,其从谢某某处以每条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购买公民房屋产权信息的事实,购买信息的条数及相关情况均在其被扣押手机内。
6.公安机关《户籍信息》及**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的书证,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谢某某在**支行工作,离职前为对公客户经理。
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1802****。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三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移动硬盘一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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