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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案件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谢某某在玩网络游戏期间发现有玩家在互联网上出售公民信息资料,谢某某为转卖获利,便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该网络卖家处非法购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随后其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购买的U盘内并向他人贩卖,因未配套“木马病毒”等原因贩卖未果。2019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将谢某某抓获,现场查获金士顿红色8G U盘一个等作案工具。经统计,该U盘内储存公民个人信息6029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资料、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光盘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谢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封存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购买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三年至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宁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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