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富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出租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QQ通讯软件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为11377条。
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速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财物详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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