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8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6********,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3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微信名为“一村水”的男子(另案处理)购买100817条公民个人交易信息,并将其中2498条公民个人交易信息、29435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已删除交易信息部分)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荣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差价。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天河区东圃天力街11号齐森商务大厦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同案人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超过十万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洁霞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本案扣押: 苹果6手机2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杂牌台式电脑主机1台。
以上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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