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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市****乡***希村*组**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公安于2020年5月21日在其家中抓获并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政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微信上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参与虚假的“循环红利卡”项目,其被任为该项目的团队长并负责创建微信群发展了九大区的下线。被告人谢某某在群内宣称“循环红利卡”为国家项目,以高额工资回报为由引诱安某某(己判决)、蒋某某(已判决)等人加入,安某某为其中一个大区的项目经理,蒋某某为九大区项目总统计员。被告人谢某某指使安某某等人发展下线,创建微信群,以加入“循环红利卡”项目可得到福利为由,收集他人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居住地址等信息5520条,并将该信息提供给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指使蒋某某创建了四个微信群,通过其中的“9大团队210报单室”微信群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将统计完的公民个人信息141529条上报给谢某某的上级统计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将李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发送给她的,这92929条公民个人信息保存于其手机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手机、电脑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单、团队股权项目团队架构报名统计表、微信截图、安某某、蒋某某的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安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组织安某某、蒋某某等人(已判决)共同违反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141529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月春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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