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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泽义,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铝业工作,由何某某配发给谢某某一台开户人为何某某的1803873****手机号码及手机用于办理公务。谢某某使用手机号码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号绑定开户人为何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187170********信用卡(下称民生卡)及中国邮政储蓄5222262977********储蓄卡(下称邮政卡),遂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

2020年2月3日至3月8日期间,谢某某私自将邮政卡内余额1758.92用于个人支出;又通过携程APP订购机票后退票的方式从何某某的花呗账户套取人民币7498元,退款后存入APP关联的邮政卡,用于个人支出。后谢某某又以手机挂失的方式将民生卡重新申领,于2020年2月26日透支民生卡人民币50000元套现;又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6日期间利用该手机号码申请了一张民生卡附属卡,再次套现人民币50000元并转入邮政卡,全部挥霍。至2020年3月8日谢某某从公司离职,邮政卡余额为49.24元,期间谢某某共非法占有何某某邮政卡及民生卡内资金人民币108319.58元。

破案后,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何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何某某谅解。被害人何某某证实因谢某某如实供述和其家属及时赔偿,避免自己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生特别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通讯终端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刚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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