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谢某某在未经“Dior”、“Swarovski”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毛某某、谭某某、任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楼东侧其经营的广州**表业有限公司内,生产、加工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2020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并缴获假冒“Dior”、“Swarovski”注册商标的手表合计1470只、配件及装配工具一批。经统计,本案中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10035元(人民币,下同),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104850元,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114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成品手表、装配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资料、销售单据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任某某、毛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晴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赃物手表成品、配件及作案工具手机等,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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