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七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2019年7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8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0日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制作假冒“茅台”、“白云边”、“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等白酒。2019年7月1日,公安人员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号**房内将谢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假冒贵州茅台成品酒18瓶、十二年白云边1瓶、十五年白云边3瓶、二十年白云边10瓶、梦之蓝M6 4瓶、天之蓝2瓶、海之蓝1瓶。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4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表及到案照片、核查说明、案发现场的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证明书、商标注册证、产品辨认表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讯问视频、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莉
助理检察员: 姚怡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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