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公诉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灵名李红,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14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灵名信心,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8月20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灵名二春,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8********,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普定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2018年9月13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甲、赵某某与彭某某、张太全(后两人另案处理)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设于安顺市的B5教会成员,该教会设有“带领”、“接待”、“讲道员”、“外勤”等职务,并有若干成员,同时通过传播装有电子储存卡的“邮包”,观看、学习储存卡内的“全能神”音视频、文字资料来宣扬“全能神”。
被告人谢某某为B5教会“带领”,有任命“接待”、“讲道员”等教会较低等级职务的权利,同时还负有收取成员上交的奉献款及要求手下信众向他人传播“全能神”教义的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就先后被谢某某任命为教会“接待”,并按照其要求将自己的店铺或住所**。同时,谢某某又安排张某甲将自己位于西航路的裁缝店作为传播“邮包”的中转站,由专人从上级“事务组”负责“外勤”的姚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到“邮包”,然后送到张某甲的裁缝店,又另有专人按照“邮包”上不同的名字将其取走。被告人赵某某就是负责从张某甲处取走并运送“邮包”的人员之一,谢某某让赵某某找到姚某某,由姚某某安排赵某某多次将储存卡“邮包”送到六枝特区教会。为宣扬“全能神”邪教,B5教会成员还不定期的进行集会,为逃避打击,集会地点不断更换。被告人张某甲位于西航路的裁缝店以及赵某某位于西花村的租住房都曾被用于集会。集会时,成员使用播放器播放储存卡中的音视频,或朗读纸质资料,以此来学习、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和精神。
2018年9月14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大堡村一组6号谢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与“全能神”邪教有关物品,包括:白色MP4一部、内存卡三张、“天下第一大事”纸张两页、四张半信笺复写“全能神”内容纸张、空“邮包”四个、黑色记事本一个、小日记本一个、读卡器三个、“基督的最新说话”等标题的光盘六张。经检查,被查获的电子产品中包含以“全能神”为内容的字符2934197524个、图片文件246个、音视频时长2045小时46分12秒;2018年8月2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学院路口公交站台旁的一裁缝店内将张某甲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与“全能神”邪教有关的物品,包括:内存卡3张、《羔羊展开的书卷》等书籍两本、笔记本两本、“什么是达到合格的尽本分”纸张一张。经检查,被查获的电子产品中包含以“全能神”为内容的字符14686219个、图片文件2091个、音视频文件时长963小时59分25秒;2019年9月13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烂坝村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白色平板电脑一部(内含内存卡一张),经检查,被查获的电子产品中包含以“全能神”为内容的字符2824868672个、音视频文件时长994小时28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关于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内容性质的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甲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因病在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公诉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谢英,灵名李红,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81227742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大堡村一组6号。2018年9月14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同春,灵名信心,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670323222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隆昌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响石镇巫山村10组33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西城印象小区7栋2单元1701号。2018年8月20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天丽,灵名二春,女,1968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6807050323,汉族,文盲,无业,贵州省普定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小寨村后渔塘寨组31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西花村烂坝组。2018年9月13日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嫌疑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英、张同春、赵天丽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英、张同春、赵天丽与彭良巨、张太全(后两人另案处理)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设于安顺市的B5教会成员,该教会设有“带领”、“接待”、“讲道员”、“外勤”等职务,并有若干成员,同时通过传播装有电子储存卡的“邮包”,观看、学习储存卡内的“全能神”音视频、文字资料来宣扬“全能神”。
被告人谢英为B5教会“带领”,有任命 “接待”、“讲道员”等教会较低等级职务的权利,同时还负有收取成员上交的奉献款及要求手下信众向他人传播“全能神”教义的责任,被告人张同春、赵天丽就先后被谢英任命为教会“接待”,并按照其要求将自己的店铺或住所作为成员集会的场所。同时,谢英又安排张同春将自己位于西航路的裁缝店作为传播“邮包”的中转站,由专人从上级“事务组”负责“外勤”的姚明翠(另案处理)处取到“邮包”,然后送到张同春的裁缝店,又另有专人按照“邮包”上不同的名字将其取走。被告人赵天丽就是负责从张同春处取走并运送“邮包”的人员之一,谢英让赵天丽找到姚明翠,由姚明翠安排赵天丽多次将储存卡“邮包”送到六枝特区教会。为宣扬“全能神”邪教,B5教会成员还不定期的进行集会,为逃避打击,集会地点不断更换。被告人张同春位于西航路的裁缝店以及赵天丽位于西花村的租住房都曾被用于集会。集会时,成员使用播放器播放储存卡中的音视频,或朗读纸质资料,以此来学习、传播“全能神”邪教教义和精神。
2018年9月14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大堡村一组6号谢英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与“全能神”邪教有关物品,包括:白色MP4一部、内存卡三张、“天下第一大事”纸张两页、四张半信笺复写“全能神”内容纸张、空“邮包”四个、黑色记事本一个、小日记本一个、读卡器三个、“基督的最新说话”等标题的光盘六张。经检查,被查获的电子产品中包含以“全能神”为内容的字符2934197524个、图片文件246个、音视频时长2045小时46分12秒;2018年8月2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学院路口公交站台旁的一裁缝店内将张同春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与“全能神”邪教有关的物品,包括:内存卡3张、《羔羊展开的书卷》等书籍两本、笔记本两本、“什么是达到合格的尽本分”纸张一张。经检查,被查获的电子产品中包含以“全能神”为内容的字符14686219个、图片文件2091个、音视频文件时长963小时59分25秒;2019年9月13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烂坝村赵天丽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白色平板电脑一部(内含内存卡一张),经检查,被查获的电子产品中包含以“全能神”为内容的字符2824868672个、音视频文件时长994小时28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等;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关于电子数据检查报告内容性质的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明翠、彭良巨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英、张同春、赵天丽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谢英等人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英、张同春、赵天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英、张同春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天丽现因病在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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