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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村民小组,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宾馆宿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谢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0日,同案犯郭某某(已判刑)以每月租金人民币4万元租赁三亚市**大酒店**楼**段共计22个房间作为水疗会所,并将原来**楼**段使用的消防门私自改装成刷卡锁并加装一道密码锁门。该会所以经营按摩、保健为名组织卖淫女技师进行卖淫活动。经营期间,郭某某招聘被告人谢某某(外号“姚某某”)为该会所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安排该会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通知卖淫女技师上班、发放会所招揽客人的男工作人员工资和结算卖淫女技师的获利提成,管理该会所卖淫女技师使用的微信群聊“一枝花”和招揽客人的男工作人员使用的微信群聊“海景业务群”。该会所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技师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300元、1100元、1000元、900元不等,并对应编有A、B、C、D的工牌号,每次为嫖客提供的性服务时间为2小时,经营的时间段是每日18时至次日凌晨4时许,卖淫女技师每次提供性服务的获利和该会所对半分成,卖淫女技师的报酬每日下班后由谢某某结算。会所的男工作人员底薪为人民币2000元外加每招揽一名嫖客提成人民币100元,男工作人员的报酬同样是由谢某某负责结算。该会所结账前台设在**房间,结账可以使用现金、POS机刷卡、支付宝或者微信号二维码扫码方式支付。

经司法会计鉴定:该会所在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5日经营期间,通过POS刷卡机、支付宝和微信号二维码扫码的结账方式,合计收到涉案金额人民币248700.00元(其中1300元28次、1100元60次、1000元77次、900元77次)。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P0S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张某甲、张某乙、魏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海南厚积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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