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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吴某某包庇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谢某某 ,男 ,1991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507831991********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南平市建瓯市吉阳镇**村****号 。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85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5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南平市建瓯市吉阳镇**村****号 。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应邀到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嘉禾路羊贵妃火锅店吃饭,席间谢某某有饮酒。当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小型汽车,载亲戚谢某某等人,沿嘉禾路从北向南行驶,途经火车站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正面撞倒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二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表哥即被告人吴某某至现场顶包。当晚,建阳区交通警察现场处警时,被告人吴某某遂向交通警察提供虚假证言,冒充车辆驾驶人,包庇谢某某。交通警察依法对在场的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进行吹气酒精测试,并带谢某某去医院抽血检验,然后让谢某某、吴某某回家等候处理。

2019年12月23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3日,建阳区公安局传唤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单、到案经过、发立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吹气照片、血样提取表、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谢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甲、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碰撞照片。

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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