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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东营市****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轻型货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高架桥南侧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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