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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3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32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乡**镇**村**组**号(以上情况系自报)。2018年3月3日因无证驾驶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3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5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日晚上10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粤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海怡红绿灯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谢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 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6014****)。

2、本案案卷3册。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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