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当日中午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从本县安福街道前往本县望城街道、四新岗镇等地。当日20时30分许,谢某某驾车行驶至**街道**街**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路段查处酒驾行动的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福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立即将谢某某带至临澧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8mg/10Oml。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福中队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谢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蔡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样品送检单、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德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59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资质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5.视听资料:提取血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周先行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57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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