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3********,汉族,大专毕业,伊川县**职工,住伊川县城关镇**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0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伊川县城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伊川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17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区**排**号;
2、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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