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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信丰县******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 月22 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 7mg/l00ml) 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赣BP3***号二轮摩托车沿105 国道由**镇往信丰县城方向行驶。18 时05 分许,行驶至105 国道2218km+100m信丰县**镇政府路段时,因谢某某未与前方左转弯行驶的张某某所驾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张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 年06 月05 日,经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卿安的陈述;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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